会议专题

外伤性面瘫的法医学鉴定(附3例报告)

创伤性面神经损伤可由交通事故、坠落、枪伤等机械性损伤及物理性(如冷冻、电灼、热、放射、激光、超声等)、化学性(药物注射如乙醇、青霉素等)、医源性损伤所致。面神经功能恢复评定时,评定标准法医学鉴定实践操作性不强,借鉴临床广泛应用的面神经功能分级法,静止时出现不对称面部特征,应考虑为重度面瘫;仅在运动中出现不对称的面部特征,考虑为轻度面瘫。笔者认为损伤程度鉴定时机应以直接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临床治疗终结为准。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以遗留面瘫程度评定伤残等级,由于面神经不完全损伤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会逐步恢复,若评定时机过早,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结论,因此认为面瘫评残时机应在伤后6个月以上为宜。

外伤性面瘫 法医学鉴定 伤残等级 评定时机

胡荣铎 奚季秋

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湖北鄂州 4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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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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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