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伤法医学鉴定分析一例
本例误将自伤认定为他伤,钝器认定为锐器,鉴定中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首先未能认真深入研究被鉴定人张某的损伤机制,误将自伤认定为他伤。张某右面部的3处损伤均为条形创口并伴有拖痕,且相互平行,作用方向均为由后至前,显然属于张某右手持物由后至前自伤所为,如他人持物进行伤害,张某必将躲闪、阻挡,不可能形成如此整齐一致的损伤。其次未能仔细研究被鉴定人张某损伤的特点,误将钝器伤认走为锐器伤。张某右面部损伤虽为创口,但是创缘不整齐并伴有明显的表皮剥脱,这是钝器损伤的主要特点。由于缺乏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仅凭被鉴定人体表的缝合创口就认定为锐器作用致轻伤,且未深入研究被鉴定人损伤的机制及形态特点,鉴定过于轻率,难免发生错误,其教训深刻,值得法医同行们汲取。
自伤 法医学鉴定 致伤工具 损伤程度
王晓宇 郑建兵
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 新疆石河子832000 新疆奎屯农七师公安局刑侦支队 新疆奎屯833000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617-618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