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部分条款的解读及对策

实践证明,现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下称《微标》、《轻标》、《重标》)已不能适应时势的发展需求,部分条款的缺失与瑕疵常常造成理解与运用的误区.笔者结合工作中常见伤情的评定,建议严格区分和防止将医源性扩创的情况计算在创口(瘢痕)之内。工作中,常需测量缝合创的长度,宜取最远两端缝合线间距为准,线外长度以划伤计。将“明显移位”定义为:骨折断端移位2mm以上。瘢痕50%以上位于眼睑、鼻、口唇、面颊部位。缺损或功能丧失达到30%构成轻伤,50%以上者构成重伤.对于器官形态遭到破坏,明显或显著变形,可参照近期照片做出相应的判断;对称性器官(如眼、耳、乳房等)可参照健侧来计算损伤程度。颈(项)部毛发覆盖区域的皮肤软组织创,以头皮创口论,适用头皮创口的相关条款,对于头皮单个或多个创口,宜参照头皮锐器创口之规定鉴定。颅骨单纯性骨折,或者外伤性颅缝分离2mm以上,评定为轻伤。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的,构成重伤;颅内出血计定为轻伤。

法医学鉴定 创口形态 损伤程度 评定标准

张世楠 许家宝

扬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物证鉴定所 江苏扬州 22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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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