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部分歧议问题的探讨
本文作者结合法医学鉴定实际,就《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两个《标准》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进行探讨.建议在轻伤鉴定标准中增加相应条款弥补轻重伤鉴定标准的衔接缺陷,长骨骨折线达髓腔,短骨达径半,扁骨达全层可定为轻伤。同时笔者认为,在两个标准中,该损伤条款在轻重程度上出现了矛盾。此外,轻伤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与《重伤标准》第五十九条、六十条规定“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等损伤条款也存在有如此的现象,令人难以理解和掌握。建议“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修改为“其他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另外两个《标准》部分条款表述缺乏可操作性。
法医学鉴定 创口形态 损伤程度 评定标准
周连贵
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 黑龙江黑河164300
国内会议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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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629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