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听力损伤的法医学鉴定4例

按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dB,两耳听力达30dB,可评定为轻伤;一耳听力减退在91dB以上或两耳听力减退在60dB以上可评定为重伤。本文中四例均属于感音性耳聋,有头部或耳部明确的外伤史,纯音听阈检查和脑干诱发电位均有听力障碍,影像学检查未见异常。判断听力障碍是否存在、与有无因果是此类案件鉴定的关键.鉴定时一般需注意一下几点:外伤史,包括外伤的时间与部位、头部或耳部受伤的临床表现。外伤与听力障碍发生的间隔时间。外伤性听力障碍多在外伤后迅速出现,症状或可随时间逐渐缓解。鉴定应在损伤3-6月,或医疗终结后听力逐渐稳定进行。判断有无鼓膜新鲜穿孔,中耳慢性感染、流脓等,根据CT/MRI等影像学检查颞骨CT有无中耳出血、颞骨骨折、颅脑损伤或听神经受损相关依据等。鉴定听力障碍是否存在。利用听力学检查,如纯音测试可判断传导性、感音听力缺失,声导抗测试能提示中耳功能异常,听力脑干诱发电位可引出听性脑干反应,40Hz听觉诱发电位补充ABR对听力低频损失鉴定的不足。判断听力障碍与损伤部位、损伤程度、临床转归是否一致。外耳、中耳损伤所知听力障碍程度一般低于70dB;内耳、听神经损伤则听力下降程度更为严重。应调查受伤前有无听力障碍,排除如先天、药物、老年性等其他原因的听力下降。

外伤性听力障碍 法医学鉴定 损伤程度 评定标准

梁黎 杨小强 代国新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 重庆4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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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