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新变化

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187条、192条,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了立法依据和制度完善,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规定了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192条明确规定了控辨双方可以聘请专家证人协助其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根据多年的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出庭前的准备充分与否对出庭的效果影响很大。充分的准备是成功出庭的前提条件之一。出庭前的准备主要包括:出庭前熟悉相关资料;准备好各种证件;拟写答辩提纲;叙述鉴定和委托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依据和材料;鉴定结果的真实性。答辩过程中应讲究礼仪、文明作证,有针对性进攻,先发致人,根据作证的焦点,作证要有针对性,充分利用反对权,争取法官、鉴定有利于当事人及律师以及公诉人的支持,控制情绪、保持风度,对于确属自己工作疏忽造成的鉴定失误或错误,要勇于面对。

刑事诉讼法 法医鉴定人 出庭制度 立法完善

贾果峰 谷建平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西宁810008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西宁8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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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