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改革立法之比较分析
本文就《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诉讼法中对鉴定的不同规定进行探讨,分析比较两者之间的异同,实践证明,新的《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将证据条款中的“鉴定结论”更名为“鉴定意见”,不仅仅是协调、统一各法律、法规的需要,也是客观对待鉴定工作结果、遵循鉴定活动客观规律的体现,对正确认识其普通而非特殊证据地位起到了积极作用。确立了强制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同时也确立了鉴定人保护制度,以及专家辅助人制度。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证据制度 出庭质证制度 鉴定人保护制度 专家辅助人制度
梅增辉 余汉春 阮海根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湖北武汉430015 武汉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局,湖北武汉43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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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