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轻微伤鉴定探讨
笔者认为,基层法医在鉴定工作中继续运用《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对故意伤害他人案件进行轻微伤鉴定既无法律根据,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既浪费了警力,增加了办案成本,又没有起到积极作用。对于此类案件,公安机关的法医要做的工作,仅仅只限于明确受伤害人员所受损伤是否构成轻伤,即对案件的性质进行明确。
故意伤害案件 法医学鉴定 轻微伤 轻伤
贾廷伟 郑叶辉
筠连县公安局,四川筠连645250 宜宾市公安局,四川宜宾644000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36-37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