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医鉴定面对的法条困惑
在法医鉴定过程中,《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滞后和相互不配合,给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造成的不便,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存在冲突,使基层工作左右为难。另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伤者住院期间开具的医院诊断证明书,由于医生书写不全面或是由于病情出现了变化而又未及时改写或是补充,极有可能会出现法医对伤者的伤情做出轻伤或轻微伤的误判。
交通事故 法医学鉴定 评定标准
王宇飞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辽宁大连116000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41-41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