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肢后护理依赖程度法医学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截肢后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存在各鉴定机构对现有标准的理解程度存在差异,实践中经常出现同一损伤不同鉴定意见的问题。没有相关的法规、行业协会规范的文件支持。截肢后护理依赖鉴定时间问题存在盲区,鉴定时间早,假肢适应期未过难以正确评定。因此建议截肢后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考虑安装假肢后功能情况。在民事赔偿中,审判机关按照普通适用型残疾器具的标准(按照市场上国产的同类产品的中间价格确定)进行假肢费用赔偿。对截肢后护理依赖,应视情况区别对待:对单侧下肢缺失安装假肢后日常生活能够自理,不评定护理依赖。对双侧下肢缺失的伤者,其日常生活中自主移动、洗澡等一定程度上需要护理,笔者建议双小腿截肢安装假肢后不评定护理依赖。双大腿截肢安装假肢后给予部分护理依赖较为合适。对单侧上下肢缺失的伤者,考虑双侧肢体协调性,结合假肢安装情况,从穿衣洗漱、大小便如厕方面考虑,建议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对双侧上肢缺失者,因上肢截肢功能的局限性,结合以上标准建议评定大部分护理依赖。对于一肢体功能完全丧失的患者也应评定护理依赖。截肢后护理依赖鉴定时间问题存在盲区,鉴定时间早,假肢适应期未过难以正确评定。笔者建议至少安装假肢6个月后评定。
截肢 护理依赖程度 法医学鉴定 评定标准
王旭 李公里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安徽阜阳236000 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安徽阜阳236000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79-80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