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谈高血压病人保外就医

自1990年《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实施以来,罪犯保外就医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但高血压病人的保外就医在医学上有一定争议.笔者认为罪犯高血压保外就医工作仍应按《办法》及附件的要求进行,使用高血压分期标准。《办法》未进行修改前,笔者认为保留当前的医学鉴定模式仍有其法律依据和合理性,建议选用医疗条件和人员技术水平相对较好的医院进行,监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评估机制,医院制定相应的管理机制,细化、规范医学鉴定流程,公开鉴定过程,提高鉴定质量。建议根据《办法》的要求以医学鉴定的方式出具鉴定文书,而不是病情证明或诊断书。鉴定文书可借鉴司法鉴定文书格式,作适当的增减,但必需具备以下内容:委托单位、委托时间和要求、相关检查摘要(包括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和仪器检查等)以及简要的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中应明确诊断以及严重程度,如分期)。委托单位在书写委托书时应明确委托要求,在委托要求中写明对罪犯是否患有高血压病进行医学鉴定,如患有高血压病,应对其进行分期,杜绝以临床标准代替保外就医标准的情况发生。有关检查报告应作为医学鉴定的附件送委托单位,以作为备查依据。

服刑罪犯 保外就医 高血压 医学鉴定

陈猛 周雪迎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成都6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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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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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