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性损伤与医源性损伤并存的法医学鉴定
对于原发性损伤与医源性损伤并存的检案,在作损伤程度评定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从保护医患双方利益、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评定损伤程度应以原发性损伤为准,包括损伤当时的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等。不能因医源性损伤的存在而加重原损伤程度。医源性损伤既不是与原发性损伤有直接关系的并发症,又不是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后遗症。尽管它可能导致损伤程度进一步发展,但不能加重原损伤程度的评定。因为当伤者到达能够医治的医疗环境中,损伤的发展应原则上视为中止。对于那些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源性损伤,不能只单纯地做损伤程度评定,而应做出相应的医疗事故鉴定,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犯罪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法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办案人员在审理医源性损伤与原发性损伤并存这类伤害赔偿案件时,同时涉及医疗费用如何判定的问题。因为原告方(受害人)在伤后治疗中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包括了治疗原发性损伤和治疗医源性损伤两大开支,办案人员若简单地将其医疗费用总额作为赔偿金加以认定,显然不合理。此时,应根据法医学鉴定结论,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按一定的量和比例确定赔偿金额。对于因医疗不当造成损伤的,可通过合理途径建议医疗单位免除部分医疗费用。如果属于医疗事故性质的,受害人还可同时向医疗单位索赔。
原发性损伤 医源性损伤 法医学鉴定 伤情程度
张长春
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江苏连云港222000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92-93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