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廓损伤鉴定的分析与总结
笔者认为在鉴定中,耳廓损伤的鉴定应注意:首先看能否直接引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耳损伤的条款;在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时可以考虑引用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对耳廓背面创口,通常不会影响容貌,不宜作为面部损伤;对于耳廓前后同时有损伤的则要综合评判。本例认定右耳缺损,缺乏受伤当时准确的面积计算、记录或描述,已难以评估,但其创口长度已达5cm,根据以上论述鉴定为轻伤是较为合理的。
耳廓损伤 法医学鉴定 伤情等级 评定标准
王旭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安徽阜阳236000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99-99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