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胸腰椎骨折伤残评定标准探讨

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六级到十级条款中规定的畸形愈合和活动度丧失在实际操作时难以掌握,需要对相应条款给予明晰的司法解释,便于统一掌握。对于八级伤残“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作者认为“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骨折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者”便于操作,不一定局限于压缩性骨折。对于九级伤残“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中的“粉碎性骨折”改为“爆裂性骨折”较为合适,此外“一椎体骨折手术内固定三个脊柱节段以上者”评定为九级伤残与工伤伤残标准相统一,相比运动功能丧失程度容易掌握。十级伤残标准规定已非常明晰。

道路交通事故 法医学鉴定 伤残等级 评定标准

王宏兴

郑州衡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河南巩义4512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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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4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