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急性心肌梗死死因的医疗损害司法再鉴定2例

通过对两例因急性心肌梗死致死的医疗损害进行病历、法医病理学检验、医疗损害鉴定等分析,认为案例1既往法医病理学鉴定为急性心肌梗死,然而对杨某某死亡原因重新鉴定过程中未发现其有急性心肌梗死的病理形态表现。首次鉴定出现错误鉴定。病理诊断虽然被称是临床诊断的金标准,但是病理诊断人员对作出病理诊断的疾病之病理变化的形态认识不足,又未结合临床资料、冠脉检查进行全面分析。案例2中B医院对王某某的整个诊治过程基本符合临床诊疗常规,未发现明显医疗过错。但存在如下不足:既然当时主诉为“黑便”且考虑“上消化道出血”,血常规报告大便潜血,仅凭“黑便”就使用止血剂欠妥。门诊病历书写字迹难认,不够规范。但被告的医疗行为欠缺或过失与患者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严重所致,被告的过失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建议在10%-15%。

医疗损害 法医学鉴定 急性心肌梗死 死因分析 责任认定

章锁江 沈永浩 来茂德 陈明策 骆啸 马丽琴 黄洪溪 钱晓妹 徐键 蒋晨阳

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浙江杭州310029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浙江杭州310014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心内科,浙江杭州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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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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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