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休克造成患儿急性水中毒死亡医疗鉴定1例
本例患儿因交通事故造成了耻骨联合、左骶骼关节分离骨折,肠破裂,睾丸挫伤及创伤性休克,但还不足以直接造成患儿短时间内死亡。医方在救治患儿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过失行为,晶体输液量与胶体输液量的比例严重失调,造成患儿多个重要脏器严重水肿,为患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并且牙垫、胶管阻塞气道也对患儿的死亡起到了促进作用,故而认定本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事故 法医学鉴定 责任认定 休克 急性水中毒
谷舞 刘亚利 裴永学 宋光涛 金鑫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吉林长春130022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吉林榆树130000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135-136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