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踝关节骨折不配合治疗伤残等级评定1例

本案中伤者左踝活动不能有两方面原因导致:左内外踝骨折伴脱位为原发直接损伤,与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系导致左踝出现活动障碍的根本原因;伤者本身不配合治疗,导致伤情加重。伤者伤后X线片见左内外踝骨折并踝关节脱位,2012年12月20日X线片见左内外踝骨折,断端均移位,外侧关节间隙狭窄,可见,保守治疗不适合伤者,其伤情逐步加重,应当采取手术治疗。然而伤者先后两次拒绝治疗,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放任了损伤后果扩大的出现(后因其左踝部疼痛、肿胀、畸形、活动不利,摄片示左双踝骨折伴半脱位(陈旧性),恢复欠佳,遂入院行踝关节融合术治疗)。因此,伤者主观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事故参与度以75%为宜。在伤残等级评定案件中,应当首先明晰伤者目前损害后果是否全部由损伤直接导致,若为多种因素共同造成,应认真分析因果关系,先进行事故参与度评定,后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交通事故 法医学鉴定 踝关节骨折 伤残等级 事故参与度

周伟赋 戴海 郑银兵

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浙江杭州310028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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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57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