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眶内壁发育变异误诊为骨折的法医学鉴定1例
本案伤者示眶内壁呈三角形内陷,连续性尚可,密度无明显增高,内直肌无明显增粗,略向凹陷区内移,局部脂肪组织充填,眶内及筛窦均未见积血、积液征象,两次CT检查及近期CT复查均未见明显变化。据此认为该例应为眶内侧壁(筛骨纸板)的局限性凹陷性发育变异。排除左眼外伤致左侧眶内壁骨折后,分析认为依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第3.12条规定,朱某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眼眶内壁 凹陷性发育变异 法医学鉴定 损伤程度 评定标准
于毅 张宇鹏
桓台县公安局,山东桓台256300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158-159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