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争议1例

本例伤者第12胸椎椎体骨折为陈旧性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残。因伤者13天后的颈椎MRI片其颈椎退行性改变严重;鉴定时检查其腰部活动度受限(前屈90度,后伸15度,左右侧屈各25度,左右旋转各30度)主要与第12胸椎椎体陈旧性骨折及腰椎退行性变有关。故其腰部活动功能障碍与此次交通事故可予间接因果关系考虑,评定为十级伤残。在椎体压缩性骨折的鉴定过程中,特别是椎体存在基础疾病的伤者,应认真鉴别骨折的新旧,明晰伤者腰部活动受限与外伤的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 法医学鉴定 腰部功能障碍 伤残等级 评定标准

卢巧文 张熙 陈庚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浙江台州318000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台州3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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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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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64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