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交通事故致脑外伤后综合征的法医临床鉴定

脑外伤后综合征(post-traumatic syndrome,PTS)目前在临床法医学上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轻度脑损伤后所致的PTS,在CT、MRI等常规影像学检查不能发现是否存在脑器质性损害,PTS精神症状缺乏特异性,主要为当事人主观体验的暴露,其诊断仍缺乏相对客观证据,PTS的伤残等级是否评定临床法医界看法不一.但是随着医学影像学技术的发展(如rCBF、DTI、MRS),可以发现其脑器质性损害的依据,笔者认为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为脑外伤后综合征者应可以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通过对脑外伤后慢性头痛患者和灵长目动物脑震荡尸体进行解剖时发现,脑外伤综合征者其大脑内存在弥散性轴索损伤(diffusive axonal injury,DAI)、小神经胶质细胞聚集及无神经科体征的小斑点样出血改变;这种损伤好发于不同密度组织结构之间,如灰质和白质结合处、两侧大脑半球之间的胼胝体、基底节、内囊以及大小脑之间的脑干上端。现有的Cr和MRI因其着重于脑组织结构改变的检查,故常常无法检测出这些多发性弥漫性的损伤、出血改变。而放射性核素局部脑血流.量断层显像(rCBF)、磁共振弥散张量成像(DTI)及频谱成像(MRS)技术的开展为脑外伤综合征者的活体观察提供技术上的支持。笔者认为PTS存在脑实质多发性弥散性损伤的病理基础,与脑外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心理因素仅起次要作用。且PTS的预后较差,即使经过长期正规的治疗,绝大多数人仍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神经功能症状,从而导致其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下降。

法医学鉴定 脑外伤后综合征 交通事故 影像学

郑银兵 胡丰涵 陆纯明

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 江苏南通226006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重庆

中文

39-41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