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部损伤法医学鉴定1例探讨
关于腹部损伤应评定为重伤的各种情形,《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二条已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检案中,经常出现对《重标》第七十二条的不同理解和认识,导致鉴定意见不统一,容易出现上访现象.笔者工作中曾遇到1例腹部损伤致少量腹腔积血的案例,损伤具备剖腹探查术的手术指征,本文就是否应当引用《重标》第七十二条进行评定进行探讨.观点一:定轻伤,观点二:定重伤。本例中,罗某右腹部伤口有大量活动性出血,手术探查见刀尖残留在腹腔内,具备剖腹探查术的手术指征。虽然术中发现腹腔内积血仅约20ml,但若不及时实施剖腹探查术,就不清楚创口大量活动性出血的原因是什么,腹腔内脏器损伤有可能被漏诊,有导致死亡的可能;同时,腹腔内异物残留可能导致感染,出现严重的并发症而危及生命。只要严格掌握指征,剖腹探查术所付出的代价是值得的。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对条款的理解很机械,他们忽略了须手术治疗的腹部损伤类型很多,不单单是腹腔积血,很多时候腹部存在着危急损伤,具备了严格的剖腹探查术手术指征,须立即手术治疗,但腹腔内有可能无积血或积血最很少。持第二种观点的人仅考虑到手术本身对人体的伤害,他们忽略了手术的前提是腹部要有重大的、危急的损伤存在:忽略了在很多情况下,医院存在着不严格掌握剖腹探查术的手术指征,放宽手术治疗的条件而滥用手术的情况。以上两种观点与《重标》的总则精神都是不相符的。腹部损伤类型很多,剖腹探查术只是在损伤具备了相应的手术指征条件下所采取的一种治疗手段。这样理解《重标》第七十二祭,更具体、更全面,可操作性和实践性更强。综上,罗某右腹部损伤具备了剖腹探查术的手术指征,医院行剖腹探查术也是应该而且必须的,应当引用《重标》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评定罗某右腹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医学鉴定 腹部损伤 剖腹探查术 损伤程度
吕茂群 胡华子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物证鉴定室 四川 成都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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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8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