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损伤剖腹探查后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临床上应用剖腹探查手术诊疗的损伤主要表现为五种类型,一是单纯腹部穿通伤,无腹腔脏器损伤;二是腹部穿通伤,有轻微脏器损伤;三是腹腔穿通伤,有大量腹腔积血;四是腹腔脏器破裂;五是腹部闭合性损伤,主要是腹腔脏器挫伤。法医实践中,以上五种类型亦可出现交叉的情况,使剖腹探查手术后的法医学鉴定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剖腹探查手术后的法医学损伤鉴定在客观评价基础上具体分析。临床上实施剖腹探查术治疗,鉴于诊断技术的限制,实际上是掺杂了主观经验的可能性判断,而法医学鉴定则是事后评价,有更多的资料可供分析,是一种客观性判断,应该依据损伤本身的客观情况或继发情况加以客观评价,不能将临床实施剖腹探查术的指征作为鉴定依据。笔者认为,对于剖腹探查术后的法医学鉴定,在损伤的客观性评价的基础上,对损伤本身是否有剖腹探查术治疗必要性进行分析才是鉴定人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法医学鉴定 剖腹探查手术 脏器损伤 临床症状

马军 谢文江 兰云殿 翁恺

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警大队 四川 成都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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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