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外伤致流产的法医学分析与鉴定

文章对2例外伤致流产进行鉴定,案例1法医论证:根据病历记录及法医检验,结合案情调查,被鉴定人习某有身体外伤史,伤后头痛加重,伴有腹部不适,院内检查可见额部伤痕,轻度肿胀,有触痛,B超示早孕。院内行保胎治疗,期间腹痛呈进行性加重,阴道流血增多。后宫内排出胚胎组织,病理诊断:大量的绒毛伴滋养细胞增生。其符合外伤致孕妇难免流产特点。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该损伤构成轻伤。案例2法医论证:根据检验,被鉴定人腰腹部均未见明显损伤,经调阅调查材料,无法确证纪秀芹腰腹部经受过外伤。纪秀芹与人发生打斗7d后行人流术,病历材料及相关调查材料,无证据证明纪秀芹之流产系难免流产,综上所述,依据鲁高法”2002”214号文件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之规定,无证据证明纪秀芹之流产与此次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并对做好此类鉴定进行总结:明确有无相关外伤,确证是否存在妊娠,外伤后临床表现,外伤后流产的时间,排除习惯性流产,外伤参与度。综上而言,外伤致流产在乎时的法医学鉴定中,虽然不是占最多比率,但是每一起都值得认真对待,仔细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因果关系,排除非法的伪装的证据,给鉴定双方、委托单位以公正的结论。

法医学鉴定 外伤致流产 临床症状 司法公正

纪尚起 姜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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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