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眼外伤损伤程度评定的体会

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中,明确眼部损伤和病变后,还需进一步分析确定眼部目前状况与本次外伤之间的关系,也即本次外伤在目前存在的不良后果中起到的作用大小如何,进行半定量的划分,确定损伤的参与度,吴军等提出因果关系赔偿比率的概念在损伤因果关系判断上也成立,即在确认直接关系成立前提下,视损伤对后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参与度分别为100%、75%、50%、25%,无因果关系时,比率为0%.眼部损伤与本次外伤的关系需要在全面掌握受伤当时伤情资料、临床处理情况、临床转归等伤后临床病历资料和伤前眼部状况等资料的前提下,通过鉴定人的临床和法医学鉴定的经验进行分析判断.以下是笔者在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例.眼外伤合并原有外伤、疾病或某些先天性缺陷的损伤参与度确定比较复杂,但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l)有明确眼部(头部)受伤史,伤后立即出现视功能障碍及与它相一致的眼损伤体征,经治疗后视功能较伤前明显减退,并有因损伤引起的继发性病理体征,这类眼外伤的损伤参与度为100%或75%,依实际损害后果直接适用轻重伤鉴定标准:(2)有明确的眼部损伤史,伤后立即出现视功能障碍和眼损伤体征,经治疗后眼部损伤体征消失而视功能恢复甚微,损伤参与度可判定为50%,依实际损害后果降级适用或直接适用轻重伤标准;(3)有明确眼损伤的体征,伤后无明显视功能改变,间隔一些日子后出现视功能障碍,伴有相应的眼部病理体征,损伤参与度评为25%,不作损伤程度评定或依眼损伤的体征评定为轻微伤;(4)有眼部损伤史及损伤体征和视功能障碍,治疗后损伤体征消失,而视功能略有恢复,但缺少伤前资料对比,这种情况由于无法判定实际损害后果,一般不宜适用标准。

法医学鉴定 眼外伤 损伤程度 临床症状

李长青

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技术中队 甘肃 兰州 7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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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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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8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