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个体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
文章通过特殊个体眼外伤的案例进行分析,本例被鉴定人属特殊个体,即眼部特异体质者,具以下特点:1、既往两眼重度残疾,盲目无视力,就视觉功能而言,受伤前后无差别;2、右眼球伤前明显膨出,发白似“鱼眼”,容貌相对丑陋。本次外伤致眼球破裂,愈后眶内塌陷,前后面容改变无明显差异,不构成本质意义上的容貌毁损;3、伤前患“白内障”、“青光眼”等,眼压增高,眼球膨出,受外力作用易造成破裂;4、被鉴定人属残疾人群,劳动力及生活能力低下,伤前后无较大差别。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二条参照第二章第九条(四)规定,本例法医学鉴定最终评定为轻伤,双方当事人对结论均无异议。
法医学鉴定 眼外伤 眼部特异体质者 损伤程度
杨雄 杨军 卢常晖
甘肃省西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甘肃西和县 742100
国内会议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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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46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