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议眼外伤后视力障碍的法医学鉴定

眼损伤鉴定是法医临床学中的重点和难点,而视力障碍评价又是眼损伤鉴定中的重点和难点.视力的判断中影响视力的因素极多,如客观视力检查因素、药物因素、损伤因素,等等,此外,还有原发性疾病和继发性疾病在外伤转归中的作用.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构成了较为复杂的关系,这些问题都得在鉴定中进行分析.实践中笔者遇到此类案例不少,通过这类案例对眼外伤后视力障碍的法医学鉴定进行探讨.由于眼的位置暴露,常常容易导致眼部外伤,而眼部外伤后视力下降更为常见。在基层法医鉴定中尤为棘手。结合上述案例进行视力障碍鉴定,须注意几点:首先为视力真实性的鉴别。视力本身是项主观检查,到目前为止尚无客观的检查方法来验证被检人视力的真实性。如案例一中伤者郑某伤后即出现视力下降,而1个月后视力依然低下,眼科系统检查并未发现损伤,应考虑伪病的可能,可以进行伪盲测试如变换测试距离、云雾法、偏振光法,等等;其次对伤病共存者,不但要对伤者进行细致检查,而且要尽可能调查伤前视力情况及有无原发疾病,具体损伤具体分析,确定本此外伤所造成的后果。如案例二中被鉴定人伤后出现视力下降且数月后无好转,结合系统检查确定为青光眼,此时就要考虑原发性与继发性及外伤参与度的问题。而案例三中就充分集合了检查资料和伤前视力资料,可以有效地保证了鉴定结论的准确、公正。第三,器械检查的运用。在基层法医鉴定中,由于受地方医疗条件的限制,视力鉴定往往缺乏伤后即时的“客观视力”检查,如眼底照相、光相干断层扫描、裂隙灯纤维镜、等等。案例四中就有效地结合了视觉电生理检查技术VEP,综合被鉴定人病程及眼科检查,从而得出视力下降的直接原因力外伤。总之,眼外伤的鉴定要将鉴定所涉及的案情、病例、眼科查体及检查等进行有效的整合,这就要求鉴定人要熟悉、重视眼科的基本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法医学鉴定 眼损伤 视力障碍 临床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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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