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骨骨折术后再发的重新鉴定1例分析
骨折经过治疗后,超过一般愈合所需时间仍未愈合时,即属骨折延迟愈合或不愈合(骨不连),X线显示骨折间隙明显,骨折端被致密硬化的骨痂封闭即为骨折不愈合,若尚未达到此程度,骨髓腔尚未封闭者为延迟愈合,如找出原因,牢固固定,仍有愈合可能。本例中郭某锁骨骨折7年之久,骨断端骨性连接仍不明显,属骨折不愈合,与其不规范地取出内固定钢针及过早活动有关。但伤者术后多年来一直未发觉,且平时从事重体力劳动亦无障碍,情况实属少见,分析原骨折处仍有纤维性包裹及钢丝内固定作用,此次外伤起到了诱发、促进和加重原有病变的作用,故评定其损伤参与度50%。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涉及新鲜与陈旧的判断时,鉴定前应仔细分析损伤机制,应用动态观察、综合分析、排除其它的方法判定损伤行为与事实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除损伤外还有其它因果关系形成的事实结果,在损伤程度评定时应指出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等,并依据损伤参与程度及损伤后果合理的进行评定。本例中初次鉴时定就是单纯依据临床诊断的损伤结果,机械地套用鉴定标准中的相关条文作出了鉴定,而重新鉴定时保证了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为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提供了科学的依据,鉴定后双方灼无异议,案件得到顺利调解。
法医学鉴定 锁骨骨折术 疾病复发 损伤程度
彭运海 田明忠
湖南省保靖县公安局 湖南湘西416500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181-182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