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肢长骨非关节处骨折内固定术后的法医学鉴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致伤案件中,四肢长骨骨折案件占很大比重,最为常见的系四肢长骨非关节处骨折,遇到此类案件,如何确定其伤残程度,是严格根据该肢体关节功能活动丧失度评残,还是综合其肢体功能丧失情况而评残呢?成了争论的焦点,如何客观正确对其给予伤残评定呢?是法医学鉴定的难点,本文通过1例四肢长骨非关节处骨折内固定术后案例的分析,探讨四肢长骨非关节处骨折内固定术后的伤残评定.对于四肢长骨非关节处骨折内固定术后案件的伤残程度评定,不能严格根据该肢体关节功能活动丧失度评残,应综合其肢体功能丧失情况评残;并同时注意完善协议签订、合理使用附则、附录之规定等,以便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合理性,降低执业风险,避免涉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客观公正的理念,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公正的鉴定理论。
法医学鉴定 四肢长骨骨折 内固定术 伤残程度
尹海洋
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 山东 枣庄277100
国内会议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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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94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