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建议和构想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所涉及的医疗鉴定有两种,一种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种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现在《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二者已经在某些内容上已经废止.为了适应新法的实施,本文拟从我国目前的司法损害鉴定制度的现状和他们的不足及弊端上分析,并考虑在《侵权责任法》新形势下既如何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保护医护人员的正常权利.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并提出制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取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人制度的具体建议和构想。《侵权责任法》虽然在我国医疗损害领域上作出了一些创新性规定,但是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模式的现状。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司法鉴定 法律完善
符国平 李民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90
国内会议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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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232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