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根据全国通行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按照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在“医学主要依据生命体征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等,而且各系统有不同的划分标准,为治疗提供依据。法律上的人体损伤程度已经发展为专用名词,具有特殊的含义”。因此,人体损伤程度是医学标准的法律化,医学标准是划分人体损伤程度的基础。另外如我国著名法科学专家徐立根教授所说由于“鉴定的主体特殊”、“鉴定问题特殊”、“鉴定方法特殊”,“并且鉴定经验对鉴定结论的稳定性也有很大的影响”。所以鉴定“标准”的制定绝不能仅仅按一般的立法过程进行,应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医鉴定人的意见或直接吸收进来拟定草稿、意见稿,而后以此为基础制定鉴定“标准”,方能使“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又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法医学 人体损伤程度 鉴定标准 法律规定权限

江志强 高良弼

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浙江 长兴3131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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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239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