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法医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为贯彻、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新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完善,在此背景下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出庭作证已成为每一名法医鉴定人必须面对的客观事实.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如何在完成“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这一艰巨任务的基础上,贯彻宪法精神、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包括法医鉴定人在内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新使命。并提出了完善法医鉴定人出庭制度,加强法医鉴定人出庭的保障,客观认识法医鉴定意见的科学属性,正确面对法医鉴定人出庭事宜,加强法医鉴定人出庭培训和演练,提高法医鉴定人工作能力和水平的建议。
刑事诉讼 法医鉴定人 出庭作证 司法公正
江志强 张毓锵
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浙江长兴313100 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浙江湖州 3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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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243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