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鉴定及鉴定人出庭实务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于2012年3月14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于2013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12年12月28日,公安部修正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笔者有幸参加了多次新刑诉法培训班及法庭科学鉴定人出庭技术高级研修班,现结合多年来工作实践及经验总结,初步探讨一下,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人员如何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做好法医临床检验鉴定工作,以及积极应对鉴定人出庭方面的一些举措.总之,新刑诉法对司法鉴定工作做出明确的要求,作为鉴定人要认真学习领悟法律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端正态度,努力钻研业务。如果受理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所依据的科学原理是公认的,鉴定采用的检验方法是有效的,分析推断是可靠的,鉴定文书的制作是严谨的,那么就是从源头上规范了检验鉴定行为,着力提升了检验鉴定的能力与水平。必然会更好地服务法律,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必然会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必然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
刑事诉讼法 法医 临床鉴定 鉴定人出庭制度
肖圣兵 张居明
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管理处 安徽合肥230061 安徽省和县公安局 安徽和县238200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297-300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