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颅骨单纯性骨折”即构成轻伤之我见
1990年7月1日实施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颅骨单纯性骨”即构成轻伤.颅骨分脑颅骨和面颅骨,按照此条规定,无论脑颅骨骨折,还是面颅骨骨折,都属于轻伤范畴.按此逻辑,那么鼻骨线性骨折没有明显移位的是否构成轻伤?如果比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即构成轻伤,因为鼻骨属面颅骨,是颅骨的一部分,参照此条款鉴定,也没错,但是要比照该标准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明显就不构成轻伤.为什么会出现同一损伤结界,因参照不同条款,却得出两种不同的鉴定意见?原因是上述条款制定中存在瑕疵。如何完善上述规定,笔者以为,将上述《轻伤鉴定标准》第七条原规定的“颅骨单纯性骨折”修改为“脑颅骨单纯骨折”,则可避免上述规定的前后矛盾。
颅骨单纯性骨折 损伤程度 鉴定标准 司法实践
张少泉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滁州2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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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22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