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规范化运用探讨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标准)第九十二条、《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第五十二条、《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轻微伤标准)第A1条均分别有”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做出鉴定”的内容的相关规定,但没有明确的解释,该条款的运用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也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对其如何规范化运用的探讨显得十分必要.论证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重要环节,论证的科学、必要和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准确性,论证不科学,说理不充分,鉴定结论则不可信。鉴定结论需要科学论证。
人体损伤 鉴定标准 法律规范 规范化运用
赵汝行
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 贵州仁怀564500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322-324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