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改革后再谈法医伤情鉴定不受案情干扰原则
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正式实施,随着该《决定》执行,司法鉴定改革全面实施,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将不再设有法医鉴定机构,承担侦查任务的公安、检察机构虽仍设有法医鉴定机构,但将不再接受社会委托从事鉴定工作,随之将出现一大批面向社会公开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资源的重新配置,将对鉴定规则产生重要影响,一些以前不被重视的也应该进行重新审视,法医伤情鉴定不受案情干扰就是其中重要的一条.首先,公安检察机关现有鉴定机构鉴定与“执法判定”职能有进一步分化的必要。第二、对于社会上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在当事人拿出鉴定申请办案单位做证据使用时,办案单位应对其进行审查,由于该鉴定非公安、检察机关内部做出,可由该部门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联合进行审查,技术人员从医学理论进行审查,侦查人员从刑法学理论上进行审查,两者均审查通过可作侦查阶段办案依据,不必进行重复鉴定,避免鉴定资源浪费,若一方有疑异,内部委托重新进行鉴定。第三、鉴定机构做鉴定时,由于案情不清或没经最后认证,为了防止大量无用鉴定的出现,可否考虑一人之损伤同时做出多个鉴定结论。第四、鉴定体制改革后,法院将不再设立鉴定机构,法院也决不会由法医来完成法医轻重伤鉴定的司法判定,将完全走上正轨,由审判人员来完成该项任务,这也将与法医减负后的公安检察机关相一致,由办案人员来完成“执法判定”的任务,有要求就必须有能力的相应提高,这就对各级公安、政法院校甚至是司法考试提出了另一层的要求,必须把运用刑法学理论对法医学活体鉴定进行审查作为今后学习研讨重点,为更好填补审查能力空白打好基础。
司法鉴定 法医伤情鉴定 不受案情干扰原则 法律规制
崔玉宝 马晓锋 李向光
晋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福建晋江362200 泉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福建泉州 362000 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 福建泉州 362000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327-330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