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伤残评定中的几个问题
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急剧增加,道路交通事故也呈上升趋势,许多颅脑损伤患者伤后出现精神、智能损害,由此带来的精神伤残的评定也日益增多.同时,有关精神伤残评定所带来的困惑和争议随之而来.本人就《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的有关规定与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指出伤残(lmpairmcnt)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的丧失。200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是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依据,也是司法精神病学精神伤残鉴定实践中运用最多的标准。精神伤残的情况难以硬套标准中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中的各种程度条款的文字规定,如脑外伤所致精神病性障碍的伤者,虽然能自己进食、穿衣、翻身等,但却往往不能过正常人的生活,不能根据环境变化调整自己的日常生活。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颅脑损伤的恢复是个缓慢的过程,脑外伤所致严重的精神障碍的逐步恢复并稳定可能需要2-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赔偿因素是否对颅脑损伤患者的神经心理测验成绩有影响,存在着不同观点。
道路交通事故 精神伤残 评定标准 司法实践
白照庆
河南省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鉴定所 河南南阳473000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346-348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