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医学损伤特点探讨电动自行车事故的驾乘关系
为了更好地分析判断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关系,笔者统计统计总结了从2001年至2012年全区发生的近400余起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死亡交通事嵌的损伤特点和现场勘察情况,以便更好的分析判断电动自行车事故的驾乘关系,为处理好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提供参考。当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和乘员死亡昏迷,或者事发现场没有监控录像,缺乏证人和有力证据证明谁是驾驶贝,谁是是乘员时,需要分析鉴别、确定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和乘员时要具体个案具体分析,既考虑驾驶员和乘员的上述损伤特点,又考虑个案中的人体与车辆特定部件碰撞所致特征性损伤,如后视镜、车把、座位扶手等所致损伤,以及现场人车倒地相对距离(如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往往离电动自行车车近而乘员则较远),要结合损伤特征、现场勘查、痕迹物证和案情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着重分析车辆的相对行驶方向和速度、碰撞角度和力度、人车倒地位置和刮擦痕迹、散落物的分布形态、车物痕迹与人体损伤之间的关系,以便在各种错综复杂的因素中找出关键因素和内在规律,在痕迹、物证、损伤之间找到证据链而再现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为确定事故当事人主体以解决疑难事故案件提供客观的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参考。
法医学鉴定 电动自行车事故 驾乘关系 损伤程度
吕自福 王贤达 姚恒江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警大队 浙江杭州311100 广州省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 广州 中山 528471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中心 重庆4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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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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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365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