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交通肇事是否构成主要死因

笔者认为本案赵某因交通肇事受伤,损伤存在,但损伤程度不应评定重伤,脑肿瘤(及手术)是继发脑梗塞和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并发营养不良,肺脓肿,心、肺感染和脑,肺、心主要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的主要原因,交通肇事不应鉴定为死者主要死因。因此,该案不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必将误导司法审判工作,失去法律公正。当然刑事法律因果关系较为复杂严格,该案中交通肇事是脑梗死不可回避的原因之一,肇事者理应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法医学 交通肇事 损伤程度 死亡鉴定

张彦民 张小让

新乡市检察院技术室 河南新乡453000 辉县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河南辉县4536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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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378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