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某型飞机机组应急离机系统适航符合性分析

根据适航条例CCAR-21-R3第21.35条和AC-21-AA-2008-213第7.2节规定,申请人“应当证明每次飞行试验时,均采取了足够措施,以便于试飞组成员能应急离机...”以及颁发特许飞行证时“检查供试飞组成员应急离机的出口...”,飞机在飞行试验时应设立应急离机系统.某型机依据上述适航条例,结合机型设计特点,建立满足要求的应急离机系统.根据某型机的设计特点、应急离机场景分析、适航符合性要求等综合分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急离机方案:为每名试飞机组均配备应急离机装备,并将后右舱门和空投舱门作为应急立即离机出口,舱门尺寸可保证最不利的试飞机组在背伞的情况下能以合理姿势跳出舱外;在应急离机通道设置应急离机扶手和应急离机照明系统,以便机组人员在可预期的飞机姿态和颠簸情况下能够利用这些装置沿通道安全到达应急离机出口;配置语音指示系统和指示灯系统,以确保正驾驶及时有效的通知每个机组成员完成离机;试飞机组根据预定的应急离机程序在规定的应急离机条件下完成应急离机。

飞机 飞行试验 应急离机系统 适航符合性

陶秋萍 韩德宇 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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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学会总体专业分会飞机发展与设计第十次学术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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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