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法与公法的转轴:国家政策--以《民法通则》第6条为中心
国家政策作为私法与公法之间的转轴规定于《民法通则》,是我国特有的做法.就历史流变中的”国家政策”而言,国家政策成为民法的非正式渊源经历了以国家政策为主导、国家政策和法律混合规制、以法律为主导的三个阶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家政策均在不同程度上产生影响;国家政策与公共政策、民事政策、经济政策、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等均有所差别,不能简单地等同.就司法实践中的”国家政策”而言,国家政策在民事裁判中的定位依据是《民法通则》及法释”2009”14号;通过融入于司法解释和工作指导意见之中,国家政策分别以显性和隐性的途径影响着民事案件审理的思路;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国家政策的类型主要包括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军事政策和其他政策,然而,法院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存在一些误区.因此,在市场经济已经确立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法治中国,应谨慎适用《民法通则》第6条;在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应取消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地位.
民法通则 国家政策 司法实践 法律适用
刘颖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30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