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制发展中的实验主义进路
改革开放以来,急剧的社会转型超越了立法者的认识范围,错综复杂的司法环境又使得法官们踌躇不前,现实条件约束着他们采取了法律实验方法.实验主义的立法与司法,通过不断修正错误、反馈信息、充分竞争、自我调节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事实上,法制发展中的实验主义进路并非现阶段法制不成熟的权宜之计,而是较为理性的法制进化模式,同时也是法制移植的科学方法.
法制建设 实验主义 能动司法 立法完善
马俊彦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1-46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