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道规则”之”应知”--以故意/过失区分为视角
ISP(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用户直接侵权是”知道规则”适用的关键.”知道”不仅包括”明知”,还应包括”应知”.我国在广义层面理解”应知”,加之采纳故意/过失的区别否定说,从而认为”知道规则”可为”过失侵权”;但从间接帮助侵权、共同帮助侵权以及不作为侵权角度分析,”知道规则”应仅限于”故意侵权”.”知道规则”作为过失责任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知道规则”不符合”注意义务”的要求;过失的构造也与”知道规则”不相适应.建议采纳狭义的”应知”概念,将”知道规则”限定于”故意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 知道规则 侵权责任法 立法完善
胡晶晶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78-97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