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模的公法控制
政府规模扩张是现代政府的固有弊病,过度膨胀的政府会对经济与政治产生消极作用,并侵蚀社会与市场的固有空间.结合中国的制度与实践,对于政府规模的公法控制,应当引入公法人的概念,对于目前的行政组织进行改造,为精简政府规模提供组织基础;建立以预算为导向的控制方式,替代原有以编制员额为导向的制度,实现更具效率的人员和支出的精简;减少行政层级,在纵向上精简政府规模.这些政治、管理与法律的措施均需要在公法的制度空间内逐步推进,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政府规模 公法控制 公法人 行政组织 预算管理 行政层级
王理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42-152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