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计划生育的困境论家价值对我国法律体系的意义
自1982年起,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宪法第25条、第49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将中国传统的家价值与自西方舶来的个体自由价值进行比较,论证家价值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与法律体系建构中仍然具有的重要价值:相比由规范思维引导而可能撕裂存在的个体自由,家作为具体秩序思维之典型对个人在时间中的渐进成长予以关注;相比只能以超验宗教慰藉死亡焦虑的个体自由,家观念以其整体生命存续无需寄托玄奥的信仰便能既乐生知命又实现“自我永恒存续的假设”;相比仅截取生命之一段的个体自由,家观念经过自由洗礼而内涵自由维度。故而,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家价值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获蓬勃生机。而计划生育通过家庭实现对家庭的瓦解,这就导致了具体秩序思维被冲击、整体生命观淡化后的精神焦虑与空虚、不完整的生命形态等消极后果。深刻地反映了主体对自我有限理性的自负所造成的困境。因此必须对计划生育政策从整体思路上进行反思和改进,为未来家价值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焕发新的光彩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宪法 计划生育政策 家价值 立法完善
董静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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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16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