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研究

面对着虚假诉讼侵蚀司法公信力的猖獗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仓促确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程序规则的粗糙与多头救济的混乱导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面临着极大困难.确定裁判效力的绝对化趋势与第三人参加诉讼路径的闭塞使得作为事后非常救济途径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而难以实现立法预期目标.从实体法层面寻求受诉讼诈害人的”独立请求权”而将其作为第56条第1款规定的第三人并赋予其参加诉讼之机会当属解释论者所能努力之方向,而从程序法层面厘清各种事后救济的关系、细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则并逐步拓展其制度功能则是中国特色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关键所在.

民事诉讼法 第三人撤销之诉 适用范围 立法完善

黄忠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13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法学)

北京

中文

243-266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