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入户盗窃的行为性质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纳入刑法规制带来的问题是,如果入户后没有偷到财物,或者偷到价值极其轻微的财物,应如何认定入户盗窃的既未遂?要解决此问题,就要认定入户盗窃的行为性质,即入户盗窃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入户盗窃包含”入户”和”盗窃”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分别侵犯了住宅安宁权和财产权两类法益,与复行为犯的行为结构相似.根据复行为犯的相关理论,两类法益中财产权为保护的主要法益,应当以财产权是否受到侵犯和被侵犯的手段方式作为判断行为性质及既未遂的标准.进而可以确定入户盗窃属于结果犯,且只有在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可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入户盗窃罪 行为性质 法律解释 责任认定

贾占旭

厦门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13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法学)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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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279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