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假买假”立法的反契约性及其克服
”知假买假”而主张惩罚性赔偿的现象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存在了十余年,但对其的认识尚停留在打击的价值目标审视、消费者地位确立标准等辨识消费合同存在与否及其社会效果的层面,忽略了其滥用合同权利、破坏契约精神的性质及其折射出来的社会风险危机.鉴于此,应以假冒伪劣产品存续的时空条件为据,确定政府、职业打假人和消费者在制假售假社会防治网络中的合理位置,在法律地位、行为模式设置等方面将职业打假人纳入法律制度谱系,实定法层面上既能满足直接向制假售假行为出击,并与政府、消费者法律功能相协调,法律文化功能方面又能培育公民精神,随着市场秩序的逐步回归理性,职业打假行为必将随着制假售假现象的减少而逐渐推出法制的视野。
消费者权益 知假买假现象 立法完善 契约性
肖峰
重庆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22-334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