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纠纷的索引事实与正义供给--以赣南宋村为例
乡土纠纷研究的既有进路对纠纷事实的阐释有力所不及之处,视纠纷本体为社会事实的”村庄的纠纷研究”成为可取的探究路径.从常人方法学的认识论出发,乡土社会中侵犯性纠纷的索引事实由侵犯客体的关系均衡位置、侵犯主体的秩序结构位置与村落社会控制方式三个变量构成.村庄社会关系的差序均衡构成了村庄内生秩序的基础机制,村庄客居主体社会关系失衡后,村庄边缘人对其进行具有反制意涵的公然侵犯的原因在于客居主体在村庄社会中的依附性生存结构、社会变迁中民间权威的消失与乡村治理转型背景下村庄体制权威的式微,由此引发的主体安全感危机则为侵犯性纠纷所生产出的社会心理后果.在国家法律体系无法有效回应”乡土正义”独特需求的前提下,纠纷主体策略行为的意图在于借助国家法律机关的出场来维护自身的生活利益,其实质是对法律系统与乡土社会之间张力的能动性整合.
乡土纠纷 侵权行为 索引事实 正义供给
印子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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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398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