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继承法上的遗产范围--”合法财产”的立法史与解释方法
通过“合法财产”概念的历史回顾,本文试图说明就立法者原意而言,“合法”的意义原在于引致所有制规范的引致条款。虽然随着体制转型,私人所有权不再是例外,国家和集体的所有也有了其他完备的保障,但是在涉及特定的宪法或法律保留的公有制上,法官本于此条,仍有义务依照职权守护宪法上的所有制。而在普通法的层面上探讨遗产是否需要“合法”这一要件,本文虽然与多数学者的观点一致认为这一要件应当走入历史;但主张论证上首先应该将其定位为授权法官的概括规范,其次则应该从宪法角度切入,以比例原则来探讨“合法”要件的存在是否构成对财产权的不当限制,进而推出法官的操作空间。“合法财产”的概念是我国继承法上的特殊问题,这一概念不曾见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因此比较法的方法在这里作用不大。有心者应该能够看出,以“合法财产”这个概念为例进行论证,笔者真正的企图是想提醒在研究我国民法问题时,过去数次起草而尚未颁行的立法草案在论证上仍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笔者更是想强调在研究我国的民法问题时,不能忽略体制转型中宪法和民法的交叠影响,有些问题的解答更未必纯粹限于民法。
继承法 遗产范围 合法财产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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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政治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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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409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