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起同类型化工爆炸事故的调查
本文通过对化工企业发生的两起同类型爆炸事故,对调查的过程加以介绍,并对事故处理过程中获得的经验进行总结.由于火灾事故发生的较多,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调查,是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向当事人(单位或个人)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做为事故处理的一个依据。而安全生产事故的主体是单位,安监部门是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组成由各部门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5.27”事故发生后,市消防支队于6月19日向八一化工公司下发《火灾事故认定书》,该文书在7月4日正式生效。7月5日,市政府“5.27”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向市政府报告调查工作,是以火灾事故情况说明形式上报,而不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因此,责任处理工作未进行。“12.28”事故发生后,市消防支队及时总结上次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掌握主动,采取各项措施正确应对,为事故的处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化工装置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公安消防部门应在前期积极参与调查,掌握主动,获得证据来确定事故的性质,即到底是先着火后爆炸还是先爆炸后起火,明确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
消防机关 化工爆炸 火灾事故认定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责任认定
邵学民 张现伟
蚌埠市公安消防支队,安徽 蚌阜 233000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251-255
2013-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